张劲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103执7062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06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706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张劲,男性,1970年07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刑初103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张劲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张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张劲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韦锋
书记员:
法官助理牟真林
书记员张建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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