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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103执7062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06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706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张劲,男性,1970年07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刑初103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张劲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张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张劲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韦锋

书记员:

法官助理牟真林

书记员张建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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