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69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碧叶,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
法定代表人:白洪楞,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广化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住宅区集美组团**
法定代表人:王奔,该办事处主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碧叶因诉被申请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城区政府)、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广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化街道办)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行终369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碧叶以鹿城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当对涉案区域的行政强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广化街道办在征收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征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鹿城区政府系适格被告,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申请人系涉案商铺的所有权人,具有本案的起诉资格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碧叶以鹿城区政府、广化街道办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决确认二被告对其商铺所在的温州黄龙商贸城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鹿城区政府、广化街道办均否认鹿城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广化街道办自认实施了涉案的强制拆除行为;陈碧叶所提供的“重要通知”、新闻报道等证据尚难以证明鹿城区政府实施了涉案的强制拆除行为。本案作为再审审查案件,据现有在案证据,难以支持陈碧叶所提鹿城区政府为适格被告的主张。一审裁定驳回陈碧叶对鹿城区政府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明显不当。
综上,陈碧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碧叶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朱宏伟
审判员何君
审判员李绍华
书记员:
书记员钱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