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广义、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师王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811执423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1-1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11执42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广义。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师王营村村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补偿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4232号

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宋连

审判员肖磊

书记员:

书记员李潇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