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雨执字第02314-1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5-04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雨执字第0231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佳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屈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亮,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亮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17635.28元及违约金8916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2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0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954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1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亮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789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亮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
书记员戴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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