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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111民初550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5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11民初5503号

当事人:

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路**第**楼**0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68589203D。

法定代表人:郑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何国辉,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仕红

书记员:

书记员黄静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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