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卓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叶鲁别克米拉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新2723执保152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02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723执保152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温泉县卓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法定代表人:谭杰,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叶鲁别克米拉曼,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哈萨克族,牧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温泉县卓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叶鲁别克米拉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叶鲁别克米拉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支行有开户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叶鲁别克米拉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496.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
书记员:
法官助理艾克拜尔艾尔肯
书记员怡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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