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芹、赵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632执26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4
案件内容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32执2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克芹,女,住所地安新县。
被执行人赵曼,地址保定市安新县。
审理经过:
李克芹与赵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克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8)冀063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志民
审判员韩铁强
审判员张英辉
书记员:
书记员刘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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