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城兴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五成、范引娣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526财保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5-23
案件内容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526财保9号
当事人:
申请人:蒲城兴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XX农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任全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五成,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范引弟,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系被申请人范五成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蒲城兴盛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五成、范引弟3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城兴盛饲料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范五成、范引弟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长李庆侠
审判员张艳君
审判员米展龙
书记员:
书记员代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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