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书、陈继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2323执55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1
案件内容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5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明书,男,1952年06月18日生,汉族,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陈继生,男,1960年04月05日生,汉族,户籍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3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和陈明书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依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书与被执行人陈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继生退休工资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陈明书同意提取被执行人陈继生工资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陈明书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陈明书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323执5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侯野
书记员:
书记员王正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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