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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323执754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09
案件内容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754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李冰,男,汉族,1975年09月13日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冰在中国工商银行24×××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449.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黄刚

书记员:

书记员郭同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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