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323执754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09
案件内容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754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李冰,男,汉族,1975年09月13日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冰在中国工商银行24×××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449.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黄刚
书记员:
书记员郭同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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