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新华与万玉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京0111民初26378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6378号
当事人:
原告:万新华,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万玉华,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万金华,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万玉萍,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万新杰,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万新华诉被告万玉华、万金华、万玉萍、万新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后,因法律关系有误,万新华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新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万新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新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员李立国
书记员:
书记员何育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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