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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新华与万玉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京0111民初26378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6378号

当事人:

原告:万新华,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万玉华,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万金华,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万玉萍,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万新杰,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万新华诉被告万玉华、万金华、万玉萍、万新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后,因法律关系有误,万新华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新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万新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新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员李立国

书记员:

书记员何育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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