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东光县明涛门窗加工厂、吴桥县桑园镇川景林装饰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923民初238号之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2-25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3民初238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东光县明涛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连镇镇庞庄村。

被申请人:吴桥县桑园镇川景林装饰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东街小学对面。

经营者:崔九菊,女,1981年9月28日出身个,汉族,住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东街小学对面。

被申请人:张明,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东街小学对面。

审理经过:

原告东光县明涛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川景林装饰门市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冀0923民初2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桥县桑园镇川景林装饰门市部、张明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等值其他财产。东光县明涛门窗加工厂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东光县明涛门窗加工厂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2—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吴桥县桑园镇川景林装饰门市部、张明的银行存款23000元的冻结及对其所有的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润升

书记员:

书记员赵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