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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虎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1刑更2180号
案由: 绑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刑更2180号

当事人:

罪犯陈飞虎,男,1986年4月6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川01刑更22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4年1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20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飞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6个。另查明,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飞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飞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夏小璐

审判员张争

人民陪审员张昕

书记员:

书记员傅江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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