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韩志强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湘1103执1121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30
案件内容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1121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韩志强,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志强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湘110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志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4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1年4月8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2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依法予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文忠
审判员周国靖
审判员莫端剑
书记员:
书记员王泽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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