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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安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481执保672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保672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华,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住乐陵市。

被保全人:李保安,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保全人:汪桂花,女,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保全人:王洪信,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保全人:张建波,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保安、汪桂花、王洪信、张建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81民初3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李保安、汪桂花、王洪信、张建波的银行存款16854.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王洪信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坞支行账户9140********.0存款16854.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2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郝志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建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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