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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104民初272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31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2722号

当事人:

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民,总经理。

被告:韩瑞霞,女,汉族,1957年4月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电梯费、公用电费、垃圾清理费,合计11777.9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文庭雅苑小区×室,面积155.26平方米,被告在接收房屋后办理了入住,并开始享受文庭雅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13年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达5年之久,非但不主动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因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认不能提供韩瑞霞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无其他联系方式,故裁定驳回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郑宏萍

书记员:

书记员张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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