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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少亮诉被告汤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202民初329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26
案件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2民初3290号

当事人:

原告:黄少亮,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

被告:汤建东,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少亮诉汤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少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晓静

书记员:

书记员张婧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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