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少亮诉被告汤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202民初329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26
案件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2民初3290号
当事人:
原告:黄少亮,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
被告:汤建东,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少亮诉汤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少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晓静
书记员:
书记员张婧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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