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03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79年4月20出生,汉族,住高陵区鹿苑小学。
被执行人:何鹏,男,1978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执行人:冯妮,女,1978年12月8出生,汉族,住高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何鹏、冯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鹏、冯妮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3913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何鹏偿还借款本金270087元、案件受理费5630元及利息。其中,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执行费收取0元。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何鹏未到庭,冯妮已私下偿还案款319136.56元。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查(1)被执行人何鹏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若需续冻,需在到期届满之日起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2)被执行人何鹏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汽车已轮候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止,若需续封,需在到期届满之日起前三十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3)被执行人何鹏名下无证劵等信息。
3、通过实地和协助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鹏在西安市高陵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何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因疫情原因,未能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做终本调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乐
审判员王锋
审判员张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