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张敏诈骗、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赣01刑更317号
案由: 诈骗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信用卡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02-09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刑更317号

当事人:

罪犯张敏,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敏犯诈骗、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曹娜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李芳毅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张敏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1至2023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明军

审判员李水金

代理审判员潘建

书记员:

书记员巫慧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