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诈骗、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赣01刑更317号
案由:
诈骗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信用卡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02-09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刑更317号
当事人:
罪犯张敏,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敏犯诈骗、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曹娜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李芳毅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张敏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1至2023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明军
审判员李水金
代理审判员潘建
书记员:
书记员巫慧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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