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功起、柳中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02)栖执字第580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栖执字第58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唐功起,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柳中起,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功海与被执行人柳中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绍强
审判员林远
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
书记员王云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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