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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功起、柳中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02)栖执字第580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栖执字第58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唐功起,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柳中起,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功海与被执行人柳中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绍强

审判员林远

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

书记员王云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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