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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会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1481刑初421号
案由: 交通肇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16
案件内容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481刑初421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会会,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到永城市陈官庄派出所投案,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会会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新文、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会会及其辩护人张十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孟会会驾驶豫N×××××号牌小型轿车沿欧亚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体育馆门口时,与被害人程某2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程某2受伤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2日死亡。经认定本次事故被告人孟会会负主要责任。经鉴定,程某2符合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案发后除正常民事赔偿人民币595960.35元外,被告人孟会会赔偿程某2近亲属人民币2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另查明,本次事故发生后,孟会会现场电话报警,2019年4月18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19年7月8日进行刑事立案,因通知不到案被网上追逃,2019年11月28日到永城市陈官庄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孟会会的供述与辩解,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证人程某1的证言,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收到条,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豫1481民初7450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会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孟会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会会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本次事故立案刑事案件后,因通知不到案被网上追逃,被告人孟会会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会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审判员赵昕

书记员:

书记员杜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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