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102执保130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31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30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戴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琳琳,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磊,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笛,女,1993年7月,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赵笛名下银行存款2116.53元或等值财产,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赵笛名下银行存款2116.53元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壮
书记员:
书记员常万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