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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102执保130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31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30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戴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琳琳,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磊,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笛,女,1993年7月,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赵笛名下银行存款2116.53元或等值财产,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赵笛名下银行存款2116.53元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壮

书记员:

书记员常万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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