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宁超南与宁超南、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荥民初字第1307-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6
案件内容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307-1号
当事人:
原告张恒。
被告宁超南。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诉被告宁超南、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依法对担保人张天显所有的荥房权证字第**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损毁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丁建伟
书记员:
书记员高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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