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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柳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406执异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7-12-15
案件内容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06执异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韩某,男,63岁,1953年8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汉族,地址彭城。

被执行人柳某,

第三人:邯郸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彭城。

法定代表人柳某。

第三人:杨某,男,47岁,1970年1月21日出生,证件号码,汉族,地址彭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某申请追加邯郸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杨某为共同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依法受理。

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韩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韩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邱岳成

审判员任红光

审判员连艳梅

书记员:

书记员任更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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