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柳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406执异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7-12-15
案件内容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06执异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韩某,男,63岁,1953年8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汉族,地址彭城。
被执行人柳某,
第三人:邯郸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彭城。
法定代表人柳某。
第三人:杨某,男,47岁,1970年1月21日出生,证件号码,汉族,地址彭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某申请追加邯郸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杨某为共同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依法受理。
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韩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韩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邱岳成
审判员任红光
审判员连艳梅
书记员:
书记员任更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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