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211执保97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04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979号
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七街18号。
负责人:王卫兵,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新,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峰,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4933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峰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峰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周飞
书记员:
书记员陈歆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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