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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0104民初31011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31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4民初31011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708。

法定代表人:徐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慧、李佳琦,该司职员。

被告:杨恒,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借款合同的约定情况:

合同名称:《易分期业务贷款合同》;出借人为原告,借款人为被告;借款金额:18000元。

签约日期:2017年6月29日;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本及支付分期手续费。

分期手续费:每期手续费率1.61%;滞纳金:每期到期还款日未按时偿还本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按照该期未偿还本金1%一次性收取,最低30元;罚息:每日以本金余额按逾期天数对应期间的罚息费率计算,日息低于1元的按照1元收取,1-60日按0.06%/日计算,60(不含)-360(含)日按0.1%/日计算,360日以上按0.2%/日计算;还款优先顺序为滞纳金、罚息、分期手续费、本金。

二、借款交付的情况:

银联转账:14526元;交付时间:2017年6月30日。

三、被告还款、欠款情况:

被告未按期还款;截至2017年10月12日尚欠本金余额13259.87元及相应滞纳金、罚息和分期手续费。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3259.87元及该款手续费、罚息及滞纳金(自2017年10月13日起合并以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贷款合同、划款凭证、欠款清单等证据,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无答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互联网与被告订立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享有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及手续费的权利。被告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未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本金13259.87元及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从2017年10月13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杨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梁志斌

人民陪审员何燕芳

人民陪审员曾祥菊

书记员:

书记员李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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