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成伟、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82民初394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3943号
当事人:
原告:吴成伟,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孙波,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成伟与被告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成伟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成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成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成伟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汤铭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璐
代书记员谢顺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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