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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伟、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82民初394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3943号

当事人:

原告:吴成伟,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孙波,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成伟与被告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成伟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成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成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成伟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汤铭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璐

代书记员谢顺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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