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世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含羞草卫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213民初211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7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3民初2110号
当事人:
原告:厦门世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上塘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84167377U。
法定代表人:李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密,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珍珍,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含羞草卫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新昌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06448573。
法定代表人:冯希波。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世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含羞草卫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2018年7月24日,厦门世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厦门世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厦门世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世洁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洪春稻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琼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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