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二培与史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422民初363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2民初3632号
当事人:
原告:魏二培,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史晓杰,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二培与被告史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魏二培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二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二培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原告魏二培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书记员:
书记员杨文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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