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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二培与史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422民初363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2民初3632号

当事人:

原告:魏二培,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史晓杰,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二培与被告史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魏二培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二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二培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原告魏二培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书记员:

书记员杨文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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