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枣强鼎力法兰管件有限公司、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1121民初363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1民初36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枣强鼎力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叶虎俊,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佳华街7号十一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英利,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枣强鼎力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冀1121民初363号民事裁定,冻结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枣强鼎力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枣强鼎力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以准备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世和

书记员:

书记员江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