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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与王景生、朱凤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吉0284执恢16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4-26
案件内容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84执恢1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3年10月8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王景生,男,1959年6月20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朱凤云,女,1964年11月1日生,住磐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0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王景生、朱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6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景生、朱凤云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学深

审判员林涛

代理审判员梁思明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冯静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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