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刘朝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桂0802民初145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9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民初1456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解放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900465727Y。
负责人:杜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朝珍,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黄艳枚,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广西锦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南苑街399号院(锦泰花园)2幢2-1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刘朝珍、黄艳枚、广西锦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刘朝珍、黄艳枚已经还清逾期的本金和利息,原告同意被告刘朝珍、黄艳枚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4元,减半收取计3502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拥静
书记员:
书记员楼英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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