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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某、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502民初139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03
案件内容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02民初1394号

当事人:

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某,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山西省阳城县人,现住晋城市。

被告:闫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生,山西省阳城县人,现住晋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某、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0日以被告常某、闫某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晋利霞

人民陪审员郭兰英

人民陪审员刘红兵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晖

书记员王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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