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2017)鄂0804民初86号之一张贤云与陈景美、张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鄂0804民初86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31
案件内容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804民初8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张贤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明忠,男。

审理经过:

张贤云与陈景美、张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贤云于2017年4月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位于荆门市凤翔路一号(碧桂园三期高层)7号楼1208房屋。申请人张贤云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贤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位于荆门市凤翔路一号(碧桂园三期高层)7号楼1208房屋(原买受人为官军、翟燕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张贤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邹艳丽

代理审判员黄明月

人民陪审员朱兴国

书记员:

书记员李澜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