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86号之一张贤云与陈景美、张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鄂0804民初86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31
案件内容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804民初8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张贤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明忠,男。
审理经过:
张贤云与陈景美、张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贤云于2017年4月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位于荆门市凤翔路一号(碧桂园三期高层)7号楼1208房屋。申请人张贤云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贤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位于荆门市凤翔路一号(碧桂园三期高层)7号楼1208房屋(原买受人为官军、翟燕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张贤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邹艳丽
代理审判员黄明月
人民陪审员朱兴国
书记员:
书记员李澜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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