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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崇菊、宁德福纳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闽0926民初720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08
案件内容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6民初720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宁德市瑞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山顶岚机械制造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戴林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德福纳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金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张领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张崇菊,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德市瑞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福纳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张崇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宁德市瑞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德市瑞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其决定与宁德福纳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张崇菊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宁德市瑞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计4,455元,由宁德市瑞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蔡春

书记员:

法官助理林梦杰

书记员陈巧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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