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海与刘为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103民初3622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3622号
当事人:
原告:王继海,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刘为奇,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继海与被告刘为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国文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国文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继海撤回对被告刘为奇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继海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宋玮
书记员:
书记员张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