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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海与刘为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103民初3622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3622号

当事人:

原告:王继海,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刘为奇,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继海与被告刘为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国文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国文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继海撤回对被告刘为奇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继海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宋玮

书记员:

书记员张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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