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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鄢青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黔01刑更3399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8-10-12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刑更3399号

当事人:

罪犯鄢青翠,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人民币。对被告人鄢青翠的作案工具Uniscope牌黑色翻盖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财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表扬六个;2017年3月获积分798.15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二个;共获表扬九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青翠准予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裁判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潘源

审判员陈红

审判员赵曜

书记员:

书记员莫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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