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涛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昆刑执字第2779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8-10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刑执字第2779号
当事人:
罪犯苏涛,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江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五法刑二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21640号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五年二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苏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代理审判员张若楠
书记员:
书记员王佳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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