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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新年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宁刑一执字第426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5-14
案件内容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刑一执字第426号

当事人:

罪犯周新年,男,出生于青海省平安县,汉族,现在海省东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2011年6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周新年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新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事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新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新年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海琦

审判员何彦邦

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明邦

解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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