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黔0103民初462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7-04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03民初4629号
当事人: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号天府国际19楼2-5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婧,贵州黔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杨某,1993年11月2日生,住本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邵泓泽
书记员:
书记员罗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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