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招亮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526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粤0113刑初526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04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13刑初52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洛浦街沙溪大道番禺大桥桥底路段时,与路中间的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赔偿涉案的物业管理公司经济损失2860元。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何敏华
书记员:
书记员谢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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