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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占、李红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12执32号之四、9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9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2执32号之四、9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余文占,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李红春,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余文占与被执行人李红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三仲调裁字(2018)6号裁决书,裁决:李红春向余文占偿还借款1336500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1月15日前支付本金500000元,2018年4月31日前支付本金836500元及利息,刘伟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中确定的两次付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余文占与被执行人李红春、担保人卢氏县女郎山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李红春在2018年8月10日前先偿还余文占10万元,并支付该两案的执行费。对于剩余部分,卢氏县女郎山调味品有限公司以其一号车间(1900平方)和女郎山综合楼负一楼2号仓库(300平方)的19年的租金代李红春偿还本案全部债务。上述房屋的租金收益每年不得低于20万元,如低于20万元,李红春保证补齐剩余部分。19年履行期间以实际收取租金为计算年度。如每年偿还数额超过20万元,则超过部分累计够20万元相应减少一年的履行期。二、卢氏县女郎山调味品有限公司同意以其上述资产按第一条方案代李红春履行,且在履行期间,同意法院对其一号车间和女郎山综合楼负一楼2号仓库予以查封,以保证本协议的履行。三、如果李红春以卢氏县女郎山调味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屋的租金收益按上述方案履行完毕,则本案执行完毕;否则恢复对三仲调裁字(2018)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恢复执行期间,卢氏县女郎山调味品有限公司同意法院对其一号车间和女郎山综合楼负一楼2号仓库予以依法处置以偿还本案债务。四、在上述方案履行期间,余文占同意解除对李红春、刘伟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但继续对刘伟的股金和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五、李红春的第一笔10万元及执行费到位后,余文占撤回对该两案的执行,如李红春、卢氏县女郎山调味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则恢复对本两案的执行。

上述和解协议达成后,现李红春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笔应付的10万元。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豫12执32号、90号两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贾巧梅

审判员肖强

审判员李会强

书记员:

书记员赵佳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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