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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仕滨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283执1165号之五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02
案件内容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1165号之五

当事人:

被执行人:陈仕滨,男性,1988年02月23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仕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仕滨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51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美

书记员:

书记员于龙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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