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仕滨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283执1165号之五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02
案件内容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1165号之五
当事人:
被执行人:陈仕滨,男性,1988年02月23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仕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仕滨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51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美
书记员:
书记员于龙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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