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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高与海口龙华海味酒楼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龙执字第42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5-28
案件内容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4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云高。

被执行人海口龙华海味酒楼。

业主李建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云高与被执行人海口龙华海味酒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黎涛

审判员张汉政

书记员:

书记员吴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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