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高与海口龙华海味酒楼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龙执字第42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5-28
案件内容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4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云高。
被执行人海口龙华海味酒楼。
业主李建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云高与被执行人海口龙华海味酒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黎涛
审判员张汉政
书记员:
书记员吴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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