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熊志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丽中刑执字第137号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2-13
案件内容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丽中刑执字第137号
当事人:
罪犯熊志远,男,傈僳族,1991年5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玉龙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志远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丽江监狱提出,罪犯熊志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熊志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志远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14年6月2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廷江
审判员王忠玉
审判员谢旭东
书记员:
书记员杨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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