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阮志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811执87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15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8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102号。
被执行人:阮志义,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吴彩云,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执行人阮志义、吴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胡斌
审判员方超
书记员:
书记员漆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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