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92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长征物流有限公司,驻寿光市文家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26229371。
法定代表人盖秋香,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玉臻,男,198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执行人:赵延军,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长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玉臻、赵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鲁0783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5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4252.13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赵玉臻、赵延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赵玉臻、赵延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奚春波
审判员崔广华
审判员魏云涛
书记员:
书记员隋孟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