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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洪、高志强、高志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303执267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10
案件内容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3执267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文洪,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高志强,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高志钦,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文洪与高志强、高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章清枝

执行员黄发龙

执行员郭涵钦

书记员:

书记员吴碧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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