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执351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建辉五金商店,住所地:鹤山市沙坪街道大林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84600308823。
经营者:冯建仪,女,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黄杰雄,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建辉五金商店与被执行人黄杰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黄杰雄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建辉五金商店支付案款18531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8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以278274.28元为限额分别于2021年8月2日对权属黄杰雄在中国工商银行的2012××××9156账户(实际冻结0元),于2021年8月12日对权属黄杰雄在中国工商银行的2012××××2523账户(已扣划97.9元)、在鹤山银行的6216××××5087账户(已扣划60.03元)、在交通银行的6222××××0778账户(已扣划35.38元)、在光大银行的7705××××2077账户(属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在鹤山农村商业银行的8001××××5496账户(已扣划171.62元)、在佛山市商业银行的8001××××3567账户(已扣划70.1元)内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对权属黄杰雄名下粤J2××××号牌轿车档案予以查封(属轮候查封,有违章未处理),查封期限为两年。综上,本次执行到位金额435.03元。
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3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温健灿
执行员冯权胜
执行员李日明
书记员:
书记员邓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