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拉成、武天则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晋0725执266号之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10-12
案件内容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执266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聂拉成,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武天则,女,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景峰,男,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聂拉成与被执行人武天则、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5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天则、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景峰在华夏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3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凌雪梅
书记员:
书记员李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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