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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拉成、武天则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晋0725执266号之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10-12
案件内容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执266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聂拉成,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武天则,女,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景峰,男,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聂拉成与被执行人武天则、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5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天则、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景峰在华夏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3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凌雪梅

书记员:

书记员李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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